查阅权纠纷执行案中股东能否摘抄会计账簿?法院判决

  • 北京日报客户端
  • 2022-04-14 20:40:08

法院判决确认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股东在执行程序中能摘抄吗?摘抄是否属于变相的复制?4月14日下午记者从北京一中院获悉,该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执行案,最终裁判支持了股东提出的合理摘抄请求。

法院就这两家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作出判决:被告通信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该公司自2006年2月24日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备于公司住所地内,供原告科技公司查阅、复制,查阅、复制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被告通信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该公司上述期间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备于公司住所地内,供原告科技公司查阅,查阅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之后科技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程序中,就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时能否摘抄,两公司产生争议。北京一中院认为,复制系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像、翻拍等方式将原件仿制一份或多份的行为,而摘抄可理解为从书籍或文件材料中摘取部分内容或信息以抄录。由此可见,复制可产生与原件外观相同或近似之效果;但通常而言,摘抄仅能呈现原件的部分内容,不能反映原件的全貌和整体概况,不等同于复制。

通信公司应提供给科技公司查阅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时间跨度达十余年,其中包含大量专业数据信息,仅凭阅读和记忆难以保障科技公司能够充分了解、知晓通信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使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流于形式。且查阅本身即有检查、察看之意,而不仅是查看、阅览之意,摘抄是检查的方式之一,通信公司应提供符合要求的场所和条件,保障科技公司股东知情权的正当行使。最终,法院裁定支持科技公司提出的上述合理摘抄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于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不仅可以查阅,还能复制。对于会计账簿,股东只能查阅,不能复制。执行程序中,关于查阅是否包括摘抄,摘抄是否属于变相的复制,股东与公司之间往往分歧较大,实践中也有不同观点。

不支持摘抄的理由,主要为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仅规定了查阅和复制,未明确股东有摘抄的权利。持肯定态度的观点则认为,摘抄是辅助股东查阅的手段之一,应允许股东适当摘抄。

此案中,法官认为应允许股东在合理的限度内摘抄。对“查阅”应作广义的理解,包括能够使股东了解会计资料以实现知情权的各类手段,如查看、摘抄、记录等。《公司法》创设股东查阅权,而倘若股东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必然会影响到股东投资意愿,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查阅应落实为包括摘抄。会计资料包括大量数据信息,除非具备过目不忘的本领,否则,若仅允许股东查看会计账簿而绝对禁止其摘抄,那么经胜诉判决所救济的股东查阅权,很可能再次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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