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事检语 | 10亿元基金已就位——先行赔付制度如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 北京号
  • 2023-07-02 20:55:14

10亿基金已就位


(资料图片)

第一百一十一期

事件背景

日前,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投保基金公司”)发布关于紫晶存储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管理人公告。投保基金公司提示,因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紫晶存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而遭受投资损失的投资者(简称“适格投资者”),应及时关注相关公告,并重点关注其中紫晶存储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赔付范围及赔付金额的计算方法等实质性内容。从规模来看,专项基金设立出资规模为人民币10亿元。这也是我国科创板首个适用先行赔付的案例。

知识解读

什么是先行赔付制度?

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赔偿救济制度包括协商和解、纠纷调解、先行赔付、责令回购、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单独诉讼、示范判决、代表人诉讼等。先行赔付制度属于我国投资者赔偿救济制度体系中的一种。

从法律规定上看,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第93条规定了先行赔付制度,即“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从实践上看,在2019年修改《证券法》之前,先行赔付制度已在“万福生科案”“海联讯案”和“欣泰电气案”的处置探索中取得了积极效果。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先行赔付的主体是证券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相关证券公司,执行层面则由受委托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即本事件中的投保基金公司,负责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管理并积极参与先行赔付方案设计与执行。

先行赔付制度如何更好保护投资者利益?

确定先行赔付投资者: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实施了相应的交易行为,应当认定投资者的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的交易因果关系成立。

先行赔付的金额:专项基金的赔付金额以适格投资者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赔付金额=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在上述事件中,专项基金按照规定特定公式计算每一适格投资者的赔付金额,其中投资差额损失以投资者买入紫晶存储股票时点所处一级市场、二级市场不同阶段分别计算,并依法分别扣减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

先行赔付制度的优势:我们知道,在证券市场中,当发行参与方与投资方发生纠纷时,相对受损的适格投资者可通过诉讼的方式获取证券民事赔偿。然而,民事诉讼纠纷包括起诉、举证、判决、执行等环节,全部流程运行完毕需要耗费较长的时间成本,在发行方赔付能力有限的情况下,还会面临执行难的风险。先行赔付制度则能够减少投资者的诉讼成本,增加确定性、压缩赔付时间,更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在既往的先行赔付案例中,投资者的受偿时间均在2个月,受偿比例超过95%,而获偿金额则接近100%。

在当前证券市场全面注册制改革的背景下,信息披露成为市场健康运行的关键环节,从发行方到中介机构都负有更重大的责任。对于采用虚假陈述方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根据两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除了通过先行赔付、代表人诉讼等制度弥补投资者损失之外,更要充分构建立体化打击体系,对于涉及欺诈发行、违规披露或不披露重要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采取行政、刑事打击措施,严惩涉案单位与个人,对市场给予有力震慑,维护金融证券市场的安全稳定运行。

在前期召开的京沪深三地证券期货检察研讨会上,来自证监会、京沪深三地公检法、交易所以及高效的各界人士围绕信息披露及投资者保护问题展开了精彩的讨论,相关内容欢迎关注券事检语往期推送。

今天内容介绍到这里

我们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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