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贸市场进货记录保存到保质期满6个月后

  • 北京日报客户端
  • 2023-04-06 18:30:47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保证食品“可追溯”,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信息。同时,应在市场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等信息。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近日发布《食品集中交易市场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指引》,明确和细化了包括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在内的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要求,为首都食品安全保驾护航。

集中交易市场应配食品安全总监和安全员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作为农产品流通的中心环节,是百姓的“菜篮子”“米袋子”,是城市供应和基本民生保障的重要组成。指引从经营主体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角度出发,在人员管理、场所环境和经营条件管理、设备设施管理、经营过程控制等四个方面作出22项具体要求。

在人员管理方面,因食品安全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终身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集中交易市场应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中,食品安全员每日对食品安全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

进货记录保存到保质期满6个月后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应保证食品“可追溯”。指引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信息。鼓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

此外,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哪些食品禁止生产经营?指引明确提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等,均禁止生产经营。

及时公布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

食品安全一旦出现隐患,应如何处置?指引提出,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由于销售者的原因造成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销售者应当召回。对于停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此外,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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