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存续期拟缩短两年

  • 北京时间
  • 2023-02-25 13:47:28


【资料图】

近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对《北京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开征集意见,时间截至3月15日。

此次对运营基金管理办法的修订,旨在进一步规范本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工作。2021年9月北京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相应调整完善本领域市级基金的管理制度,对《意见》印发前已设立的市级基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与受托管理机构或其他出资人协商,按照本意见要求对原市级基金设立方案及协议进行调整完善。按照这一要求,北京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进行了调整完善。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8章、29条。主要修订的内容有五方面。

一是完善制定依据,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作为制定依据。

二是完善基金投资运作原则,将基金投资运作原则从原来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循环使用、提高绩效”,修改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

三是调整基金存续期和投资期,将基金存续期、投资期和退出期由原管理办法规定的10年、8年和2年分别调整为8年、5年和3年。

四是调整了基金管理费有关规定:明确基金管理费用来源为从基金中列支,同时明确基金中市财政出资部分的管理费采取“按比例计提、一次性清算方式”执行;将基金管理费计算基数从“实缴出资额”调整为“实际投出本金”;将采取直接投资方式时的基金管理费提取比例上限下调至基金实际投出本金的1.5%每年;增加对于基金已退出本金以及基金超出初始存续期两种情形下,不再计提管理费的规定;增加关于管理费计提方式的规定,每年度基金管理费计提比例不得超过应计提额的80%,剩余部分中5%与绩效评价挂钩,15%待基金按计划全部退出并完成清算后,再一次性计提。未能按计划完成退出的,应扣减该部分基金管理费用。

此外,还完善了基金相关业务资料管理,增加基金代持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对于基金业务相关资料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并进行妥善保管的规定,有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5年。

关键词: 知识产权 基金存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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