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身定制扶持政策!长宁为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积极提供金融服务
- 长宁区
- 2022-05-15 10:50:49
疫情期间,区就业促进中心联合区内各家银行充分运用线上平台,持续为企业提供创业政策讲解、如何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等金融服务,以不间断、高效率的优势,保障企业的基础金融需求得到满足,为企业源源不断注入“金融活水”。
以下是长宁区人社局部分创业扶持政策介绍
一、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
(一)申请对象
2018年12月1日起,在本区注册登记的初创期内的创业组织。
(二)申请条件
申请组织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本市户籍劳动者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
2、创业组织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社保缴费单位须与登记就业单位、申请补贴单位相一致;
3、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创办的创业组织,在本市范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该项补贴政策。
(三)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
1、申请时段为2019年12月(含)之前的,每人每月按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费最低基数的65%为标准予以补贴,每月补贴人数以10人为限。
2、申请时段为2020年1月起的,每人每月按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费最低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单位承担部分的50%为标准予以补贴,每月补贴人数以8人为限。
(四)申请材料
1、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及申请补贴人员名册;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4、如申请组织为小微企业的,须提供小微企业认证材料;
5、街道、镇受理部门或区级审核部门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初创期创业场地房租补贴
(一)申请对象
在本区注册经营的初创期内的创业组织。
(二)申请条件
申请组织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本市户籍劳动者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
2、创业组织租赁独立、合法的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满6个月;
3、创业组织签订租赁协议并支付房租,且无转租他方的行为(市、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运营机构除外);
4、创业组织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社保缴费单位须与登记就业单位、申请补贴单位相一致。
(三)补贴标准
以创业组织注册地或本区内一处经营地的实际发生租金为限。补贴金额根据创业组织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人数确定,每满1个月的补贴1个月。申请时段为2019年12月(含)之前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50元;申请时段为2020年1月起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700元。
(四)申请材料
1、初创期创业场地房租补贴申请表及申请补贴人员名册;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4、租赁协议及房租支付有效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5、如申请组织为小微企业的,须提供小微企业认证材料;
6、街道、镇受理部门或区级审核部门所需的其他材料。
三、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
(一)申请对象
1、毕业两年以内的具有本市户籍的高校毕业生。
2、本市人社部门认定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申请条件
申请组织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018年12月1日之后在本市首次注册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四类创业组织且担任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2、注册成功后经营满一年;
3、该创业组织至少为一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其缴费 单位须与登记就业单位、申请补贴单位相一致;
(三)补贴标准
一次性补贴8000元,补贴支付到创业组织单位账户
(四)补贴标准
1、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申请表;
2、创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经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验证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3、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青年大学生成功创业及带动就业一次性补贴
(一)申请对象
2020年1月起在本区注册登记并经营的初创期内的小微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申请条件
申请组织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本市户籍劳动者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
2、注册登记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35周岁及以下,拥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3、申请组织至少吸纳一名本市劳动者就业并为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1年,社保缴费单位须与登记就业单位、申请补贴单位相一致;
4、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创办的创业组织,在本区范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该项补贴政策。
(三)补贴标准
1、成功创业一次性补贴:15000元;
2、带动就业一次性补贴:按申请组织所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并为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1年的人数申请补贴,标准为每人5000元,同一申请组织最高不超过30000元。
(四)其它
1、申请青年大学生成功创业一次性补贴的创业组织应在注册登记之日起的18个月之内提出申请;申请带动就业一次性补贴的创业组织应在注册登记之日起的24个月之后至36个月之前提出申请。
2、截止2019年12月31日,已符合沪人社就发〔2015〕27号文件中“成功创业及带动就业一次性补贴”相关规定的创业组织,应在2020年6月30日前提出成功创业及带动就业一次性补贴申请,可继续按原规定申请享受补贴。
3、如同时符合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的,按先市后区原则予以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五、创业团队孵化场地费补贴
(一)申请对象
经认定的市、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成功孵化的创业团队(含个人)。
(二)申请条件
申请组织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2018年12月1日之后,创业团队入驻市、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孵化,签订书面孵化场地租赁协议,并支付工位费用;
2、创业团队负责人在孵化期内成功创办创业组织且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合伙人。
3、申请创业团队孵化场地费补贴的申请人应在注册登记之日起的6个月内提出申请,并在申请时仍在孵化基地内经营。
(三)补贴标准
1、场地费补贴以创业团队入孵之日起到创业组织注册登记之间实际承担的场地费为限,最长时间从入孵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2、市、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孵化的团队补贴标准分别以10000元及6000元为限。
(四)申请材料
1、创业团队孵化场地费补贴申请表及创业组织人员名册;
2、创业团队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4、孵化场地租赁协议及场地费支付有效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六、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一)申请对象
1、35岁(含)以下,拟在沪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的本市户籍青年大学生;
2、35岁(含)以下,拟在沪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的本市高校在读学生;
3、35岁(含)以下,拟在沪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的本市高校毕业且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青年;
4、未进行工商登记,但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本市户籍网络创业者。
(二)贷款金额
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为20万元。
(三)贷款利率和期限
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BP。
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1年。
(四)担保方式
免予提供抵、质押方式的反担保。
(五)申请条件
1、申请人无影响偿债能力的不良信用记录;
2、申请人非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3、申请人已有较为完善,可行的创业项目计划;
4、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六)申办流程
申请受理:
申请人应凭以下材料,向意向创业所在地的区就业促进中心创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申请:
1、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上海市居住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及配偶的身份证、婚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个人信用查询回执;
4、创业项目计划书;
5、学历证明;
6、“在校生”还需提供高校相关部门出具的推荐材料。
身份确认:
1、区就业促进中心应在受理申请后,按规定完成对申请人担保政策辅导、身份资格确认等初审和推荐工作。
2、经办银行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
风险评估:
1、市担保中心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在收到区就业促进中心提供的贷款申请文件后,按规定对申请人就创业项目和贷款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2、经办银行根据贷前调查的实际情况,按规定对贷款金额和期限提出贷款意见。
担保审批:
1、市就业促进中心对区级贷款受理情况进行复审。
2、市担保中心应在收到相关贷款材料后,按规定对贷款担保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办理担保手续。
银行放贷:
经办银行应在收到市担保中心担保意见后,按规定办理签约、放贷手续。
(七)贴息条件
1、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含提前还款),可以申请利息补
贴。
2、借款人须在获得贷款一年内在本市创办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创业组织。
3、对展期、逾期、借新还旧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
(八)贴息的金额和期限
对于符合条件的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的创业组织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贷款实际期限。
(九)贴息申办流程
1、借款人应在按期还清贷款本息之日起6个月内凭以下材料向贷款所在地的区创业指导服务部门申请利息补贴:
(1)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补贴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借款合同;
(4)放贷机构出具的还本付息证明;
(5)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区就业促进中心创业指导服务部门对借款人的贴息条件、贴息金额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批准后予以支付。
(十)受理部门
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应向意向创业所在地的区就业促进中心创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申请。
贴息应向贷款所在地的区就业促进中心创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申请。
(十一)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一)申请对象
1、在沪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等创业组织的本市户籍劳动者;
2、在沪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和《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
(二)贷款金额
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为50万元。
(三)贷款利率和期限
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BP。
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
(四)担保方式和额度
免予提供抵、质押方式的反担保。
(五)申请条件
1、申请人无影响偿债能力的不良信用记录;
2、申请人非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3、申请人所办的创业组织,应当建立财会独立核算管理制度,并依法进行税务登记;
4、申请人所办的创业组织需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创业组织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就业的比例不低于15%(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不低于8%);
5. 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六)申办流程
申请受理:
申请人应凭以下材料,向创业组织注册地所在的区就业促进中心创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申请: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2、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上海市居住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个人信用查询回执;
5、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身份确认:
1、区就业促进中心应在受理申请后,按规定完成对申请人担保政策辅导、身份资格确认等初审和推荐工作。
2、经办银行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
风险评估:
1、市担保中心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在收到区就业促进中心提供的贷款申请文件后,按规定对申请人所办创业组织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贷前检查,出具贷款项目财务分析报告。
2、经办银行根据贷前调查的实际情况,按规定对贷款金额和期限提出贷款意见。
担保审批:
1、市就业促进中心对区级贷款受理情况进行复审。
2、市担保中心应在收到相关贷款材料后,按规定对贷款担保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办理担保手续。
银行放贷:
1、经办银行应在收到市担保中心担保意见后,按规定办理签约、放贷手续。
2、借款人应当自觉接受经办银行、市担保中心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对其经营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按要求报送财务报表。
(七)贴息条件
1、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含提前还款),可以申请利息补贴。
2、对展期、逾期、借新还旧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
(八)贴息的金额和期限
对于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的创业组织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贷款实际期限。
(九)贴息申办流程
1、借款人应在按期还清贷款本息之日起6个月内凭以下材料向贷款所在地的区创业指导服务部门申请利息补贴:
(1)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补贴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借款合同;
(4)放贷机构出具的还本付息证明;
(5)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区就业促进中心创业指导服务部门对借款人的贴息条件、贴息金额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批准后予以支付。
(十)受理部门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应向创业组织注册所在地的区就业促进中心创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申请。
(十一)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一)申请对象
在本市注册经营的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合作社。
(二)贷款金额
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为300万元。
(三)贷款利率和期限
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BP。
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
(四)担保额度
“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贷款金额低于50万元(含)的,申请企业免予提供抵、质押方式的反担保;申请贷款金额高于50万元的,申请企业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财产抵押、质押等形式的反担保。
(五)申请条件
1、被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得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2、创业组织应当建立财会独立核算管理制度,并依法进行税务登记;
3、创业组织需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就业,且比例不低于15%(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不低于8%);
4、创业组织应根据风险评估情况,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财产抵押,质押等形式的反担保。
(六)申办流程
申请受理:
申请人应凭以下材料,向创业组织注册地所在的区就业促进中心创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申请:
1、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信用查询回执;
4、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身份确认:
1、区就业促进中心应在受理申请后,按规定完成对申请人担保政策辅导、身份资格确认等初审和推荐工作。
2、经办银行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
风险评估:
1、市担保中心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在收到区就业促进中心提供的贷款申请文件后,按规定对申请人所办创业组织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贷前检查,出具贷款项目财务分析报告。
2、经办银行根据贷前调查的实际情况,按规定对贷款金额和期限提出贷款意见。
担保审批:
1、市就业促进中心对区级贷款受理情况进行复审。
2、市担保中心应在收到相关贷款材料后,按规定对贷款担保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办理担保手续。
银行放贷:
经办银行应在收到市担保中心担保意见后,按规定办理签约、放贷手续。
借款人应当自觉接受经办银行、市担保中心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对其经营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按要求报送财务报表。
(七)贴息条件
1、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含提前还款),可以申请利息补
贴。
2、对展期、逾期、借新还旧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
(八)贴息的金额和期限
对于符合条件的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的创业组织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贷款实际期限。
(九)贴息申办流程
1、借款人应在按期还清贷款本息之日起6个月内凭以下材料向贷款所在地的区创业指导服务部门申请利息补贴:
(1)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补贴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借款合同;
(4)放贷机构出具的还本付息证明;
(5)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区就业促进中心创业指导服务部门对借款人的贴息条件、贴息金额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批准后予以支付。
(十)受理部门
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应向创业组织注册所在地的区就业促进中心创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申请。
(十一)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青年创业见习带教费及学员生活费补贴
(一)申请对象:
本市户籍35周岁以下失业青年及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失业状态);本区区域内认定的高校推荐的具有创业意向的毕业学年大学生,可以申请创业见习。经市、区人保部门认定的我区创业见习基地,可根据吸纳本区见习学员和带教情况,及培育创业成功申请补贴。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经区开业指导部门推荐面试后,与创业见习基地签订协议,正式成为创业见习学员。
(三)补贴标准:
本区创业见习基地可按招收创业见习学员人数申请带教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带教1名学员补贴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的50%。参加创业见习的学员,给予生活费补贴。每名学员每月补贴标准为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十、院校创业指导站
(一)申请对象:
促进大学生创业工作的机制比较健全,学生创业氛围比较浓厚,在创业教育、创业孵化、创业服务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实践并取得积极成效的高校,可以提出建设高校创业指导站的申请。
(二)申请条件:
1、落实创业指导站的场地,场地总面积不低于120平方米,为开展政策咨询受理、创业能力评估、专家指导等工作设立功能区域,并配备办公、服务、活动所需的设施设备。
2、配备不少于2名熟悉创业工作的专兼职人员,负责创业指导站的咨询指导、协调联络、活动策划、日常事务等。
(三)补贴标准:
对于符合建设条件以及年度服务评估达标的高校创业指导站给予以下经费支持:
1、启动资金补贴。对于建设完成并经评估达标的创业指导站,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启动资金补贴,主要用于高校创业指导站建设和运作启动等经费支出。所需资金从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市就业促进中心直接拨付至相关高校指定的银行帐户。建设评估不达标的不予补贴。
2、工作经费补贴。对于经年度评估达到A、B、C级的创业指导站,分别给予22.5万元、15万元、7.5万元的工作经费补贴,主要用于高校创业指导站日常管理服务等经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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